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新天力重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葫芦岛森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大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公共事业水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81民初3852号 原告:沈阳新天力重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森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大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乔勇。 原告沈阳新天力重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力重型机械配件公司)诉被告葫芦岛森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利环境工程公司)、被告沈阳大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依法作出(2019)辽0181民初6894号民事裁定,对原告新天力重型机械配件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宣判后,原告新天力重型机械配件公司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依法作出(2019)辽01民终1514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曹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范铭利、人民陪审员雍奎阳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告新天力重型机械配件公司已经于2020年7月16日另案起诉二被告,诉讼请求与本案一致,该案件本院已经受理,故原告新天力重型机械配件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属重复诉讼,应驳回原告新天力重型机械配件公司的起诉。 驳回原告沈阳新天力重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娜 审判员范铭利 人民陪审员雍奎阳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纪峰亮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