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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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置业(安徽)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中冶金福置业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高新区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504民初3856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葛士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本根,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义,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马鞍山中冶金福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鑫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义,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与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建安)、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七冶)、马鞍山中冶金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金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翎,黄山建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本根、王少华,十七冶暨中冶金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义、李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千里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汪德平 书记员祖婷婷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