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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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瑞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瑞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4764100元,并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7641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二、原告天津瑞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47641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30664507.68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天津瑞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934元,由原告天津瑞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6967元,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6967元;鉴定费10万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