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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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精神抚慰金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6448.14元。由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61248.3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理赔35199.84元。于判决生效后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元,由原告***负担283元,由被告***负担1140元。鉴定费2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