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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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清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达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华南金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资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达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63167.5元; 二、被告四川华南金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对被告贵州达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元,由被告贵州达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