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津丰汽车底盘部件有限公司 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广赛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津丰汽车底盘部件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广赛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就天津津丰汽车底盘部件有限公司所有坐落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后前进胡同厂院及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191.87平方米、院落面积1270.94平方米)签订的《租赁合同》自2019年9月20日解除; 二、天津市广赛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后前进胡同厂院及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191.87平方米、院落面积1270.94平方米)腾空交还天津津丰汽车底盘部件有限公司; 三、天津市广赛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天津津丰汽车底盘部件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9日的租金40289元; 四、天津市广赛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天津津丰汽车底盘部件有限公司2019年9月20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按照年租金56000元标准计算的房屋使用费; 五、第三人邬荣江、吴祖琴、王刚、杨和平、李汉军、徐亚芹、魏世来、张春保、张秀荣、郑***、李小东、孙红林、周国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各自占用的房屋腾空交还天津津丰汽车底盘部件有限公司(邬荣江占用47号房屋、吴祖琴占用52号房屋、王刚占用53号房屋、杨和平占用62号房屋、李汉军占用32号房屋、徐亚芹、魏世来占用48号房屋、张春保占用14号房屋、张秀荣占用37号房屋、郑***、李小东占用56至61号六间房屋、孙红林占用12号房屋、周国锋占用49号房屋(详见现场勘验图)); 六、驳回天津津丰汽车底盘部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1360元,由天津市广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