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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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新疆贺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旗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新疆旗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贺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747,755元及利息(以工程款4,747,755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新疆贺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00元,由原告新疆贺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518元,被告新疆旗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7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