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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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新疆诺亚方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奇台县方舟石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奇台县方舟石材有限公司、新疆诺亚方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416472元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申请人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