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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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工装饰有限公司北屯市海川分公司 新疆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93963.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39.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