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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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山西聚延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山西杰仕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992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共计96247.25元; 三、被告山西杰仕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复印费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4元,由原告***负担112元,被告山西杰仕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负担17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