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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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5804985.25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580498.53元; 三、山西鼎中建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的给付义务向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西鼎中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98元、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山西鼎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