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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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承担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责任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已扣除垫付的10000元); 二、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承担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责任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向被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赔偿金人民币821722.41元(已扣除垫付的40000元);其中向原告***支付人民币820735.86元,向被告***支付人民币986.5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7元,减半收取258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