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年华(天津)国际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年华(天津)国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100,000元、期内利息和罚息798,141.11元(截止2018年10月14日),以及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11,100,000元为基数,以编号8373011220170012号《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标准计算); 二、如被告嘉年华(天津)国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偿还原告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的位于天津经济开发区商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津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嘉年华(天津)国际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在11,100,000元的最高本金限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对被告嘉年华(天津)国际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嘉年华(天津)国际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8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嘉年华(天津)国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嘉年华(天津)国际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