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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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沂翔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02民初15797号 原告:临沂翔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联敏,总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翔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临沂翔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临沂翔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乔丽 人民陪审员廖丽 人民陪审员汲长青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温继春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