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营市飞鸣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华支行
东营市上华商贸有限公司
东营邦友化工有限公司
新疆万盈化工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聚成土壤固化材料有限公司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5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0-10-1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