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宿迁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泗洪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泗洪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宿迁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撤出泗洪县梅花镇华陆世纪星城小区工地,并交付给原告泗洪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告***、宿迁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返还泗洪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3834177.22元。

四、被告宿迁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泗洪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为支付的赔偿款265916元。

五、驳回原告泗洪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77元,由泗洪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615元,***、宿迁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473元,被告宿迁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8-09-2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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