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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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宿迁市新飞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博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8万元;

二、被告宿迁市新飞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博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自2017年9月7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博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941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195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9494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1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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