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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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76099.52元及其利息、违约金、费用(截止2020年6月30日利息、违约金、费用合计22000.38元,后期利息、违约金、费用以176099.52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4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