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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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铭伯汽车修配市场有限公司 大连金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大连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1民初6884号民事判决; 二、大连铭伯汽车修配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受让于大连金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权490000元及其利息(以49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本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942元(***已预付),由大连铭伯汽车修配市场有限公司负担10758元,***承担41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942元(上诉人***已预付),由被上诉人大连铭伯汽车修配市场有限公司负担10758元,上诉人***负担41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