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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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2民初5438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 负责人:孙建国,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铭,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牧哲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思彤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