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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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界牌宏森新农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774509.8元,并承担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4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1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