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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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3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28467.25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28467.25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035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4095元(已由***预交),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各负担2047.5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部分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