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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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唐山市博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市博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财产损失31088.39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41088.39元; 二、原告***、***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屋面防水工程进行修复,相关修复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3元,由原告***、***负担171元,被告唐山市博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