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天成氯碱有限公司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天成氯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20万元及违约金(2020年8月8日之前的违约金为585600元,之后违约金在违约金总额不超出66万元的限额内,以22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1‰,自2020年8月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被告徐州天成氯碱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