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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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2000元; 二、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122869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9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194元,被告***负担1300元。鉴定费893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930元,由被告***负担8000元。上述费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