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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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924497.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1924497.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含当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窝工等损失443691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湖州凤凰新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62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1231元,由***负担644679元,由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凤凰新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6552元。鉴定费用合计1001388元,由***、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凤凰新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各负担3337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