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绍兴津越纱业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绍兴柯桥华泰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绍兴柯桥华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返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

22138658.77元,并支付以其中借款本金4978658.77元为基数自

11-

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5.4375%上浮50%计

算的罚息,及其中借款本金17160000元的期内利息285106.26元、

截至2018年9月7日的复利2629元以及以借款本金17160000元

为基数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5.4375%上

浮50%计算的罚息和以期内利息285106.26元为基数自2018年9

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5.4375%上浮50%计算的复利;

二、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绍兴津越纱业有限公司、夏

华君、***、***、***对绍兴柯桥华泰进出口有限公司

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5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绍兴津越纱业有限公司、夏

华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

部分向绍兴柯桥华泰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259元,由被告绍兴柯桥华泰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绍兴津越纱业有限公司、***、

***、***、***负担。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绍兴柯桥华泰进出口

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绍兴津越纱业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12-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

分公司、被告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绍兴津越纱业有限公司、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0-1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