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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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津越纱业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绍兴柯桥华泰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绍兴柯桥华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返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 22138658.77元,并支付以其中借款本金4978658.77元为基数自 11- 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5.4375%上浮50%计 算的罚息,及其中借款本金17160000元的期内利息285106.26元、 截至2018年9月7日的复利2629元以及以借款本金17160000元 为基数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5.4375%上 浮50%计算的罚息和以期内利息285106.26元为基数自2018年9 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5.4375%上浮50%计算的复利; 二、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绍兴津越纱业有限公司、夏 华君、***、***、***对绍兴柯桥华泰进出口有限公司 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5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绍兴津越纱业有限公司、夏 华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 部分向绍兴柯桥华泰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259元,由被告绍兴柯桥华泰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绍兴津越纱业有限公司、***、 ***、***、***负担。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绍兴柯桥华泰进出口 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绍兴津越纱业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12-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 分公司、被告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绍兴津越纱业有限公司、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