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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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绍兴盛诺纸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国任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11000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36452.46元,并返还给被告绍兴盛诺纸业有限公司56500元,同时返还给第三人绍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28415.6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1元,由原告***负担1198元,由被告绍兴盛诺纸业有限公司负担6303元,其中由被告绍兴盛诺纸业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重新鉴定费456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