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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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42400元、挖机费76930元,合计人民币219330元;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0元,由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鉴定费12000元,由原告***负担6000元,由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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