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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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晨吉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南市窑河渔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晨吉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54,85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2019年2月13日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内的实际付款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安徽晨吉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60元,原告安徽晨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198元,被告淮南市窑河渔场负担12,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