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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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青木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燚硅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雷鹏基通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5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5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市艾雷鹏基通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预付货款351921.56元给深圳市青木宝科技有限公司; 三、驳回深圳市青木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诉讼费16222元,由深圳市青木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355.40元,深圳市艾雷鹏基通讯有限公司负担4866.60元。深圳市艾雷鹏基通讯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866.6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深圳市青木宝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深圳市青木宝科技有限公司可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176.43元,由深圳市青木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757.43元,由深圳市艾雷鹏基通讯有限公司负担5419元。深圳市艾雷鹏基通讯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38元,深圳市青木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357元,抵扣后,深圳市艾雷鹏基通讯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19元、深圳市青木宝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9.5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