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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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始丰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7月15日签订的《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二、被告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椒江始丰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租金155721.2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2%计算的逾期违约金,同时赔偿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11000元,上述逾期违约金、律师代理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按月2%计算的金额为限; 三、被告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台州市椒江始丰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钢管1923.7米(或者按照28855.5元的价格进行赔偿),同时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19.5元/日计算的租金。 案件受理费2105元(已减半),由被告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