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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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38806.56元及该款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支付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费304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