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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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州铭绘包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嘉兴市升彩包装有限公司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作品编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651190号《作品登记证书》项下FD-044、FD-099、FD-126、FD-297、FD-379、FD-424号); 二、被告湖州铭绘包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嘉兴市升彩包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嘉兴市升彩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84元,由嘉兴市升彩包装有限公司负担3412元,由被告湖州铭绘包装有限公司负担24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