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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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摩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摩根大饭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1582号民事判决及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9民初135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维持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9民初135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对上述摩根公司应返还的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付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5476元,由摩根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547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