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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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金51667.20元、占有使用费19652元,共计71319.20元; 二、驳回原告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9元,由原告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8元,被告***负担8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