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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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 一银租赁(厦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5民初2256号 原告:一银租赁(厦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源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一银租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一银租赁(厦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一银租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炎乾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玲玲 书记员杨宜超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