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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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晟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544698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11元,由***负担17270元(已预缴),由厦门晟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4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