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钰金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钰金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庚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钰金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天津钰金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庚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3500元;

二、被告天津钰金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庚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利息(1、以318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以318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天津钰金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天津钰金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庚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213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2380元,由被告天津钰金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天津钰金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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