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新南方技工学校 深圳市宏鸿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新南方技工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宏鸿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偿还货款35755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357557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698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98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