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市河丰源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河丰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49446元; 二、被告深圳市河丰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利息分两部分,其中截至2017年8月3日的利息为33180元;从2017年8月4日起的利息,以本金134944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