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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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兴精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鑫万全机电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兴精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鑫万全机电商行工程款人民币68612.8元及利息(以人民币6861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鑫万全机电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兴精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2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鑫万全机电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兴精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8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7元,被告承担人民币861。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人民币166元,原告(反诉被告)承担人民币2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