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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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4941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上诉人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已于2018年5月23日解除; 三、被上诉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5万元; 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08.02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236.02元,由被上诉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16.0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472.04元,由被上诉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44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被上诉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迳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