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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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世纪光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创世纪光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奥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60214.73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创世纪光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奥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2月1日到2019年8月19日为人民币17098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奥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创世纪光电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58.48元,保全费3999.23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6777.71元,反诉保全费5000元(被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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