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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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被告***于2018年3月8日签订的2018年JKFQF字0600号《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借款合同》于2020年3月11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2055.38元、手续费13865元、利息(截至2020年3月16日的利息为1898.08元,另以所欠本金92055.3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7日起按日利率0.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还款违约金2404.22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负担57元,被告***负担24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