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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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兴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保理融资本金34452639.08元及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34452639.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4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邱建和、***、***对被告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兴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966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时撤回33万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实际收取220316元,由原告负担2545元,六被告负担217771元。本院退还原告1650元。 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