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贷款本金999892.6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9年12月19日的利息594.15元、罚息(含复利)67826.44元;自2019年12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999892.62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594.15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罚息不得计算复利];

二、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从拍卖、变卖被告***名下广州市海珠区xx房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1919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41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360元(即案件受理费360元),被告***、***负担1883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38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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