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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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超期租金、超时费、超油费及拖欠的车辆租赁费和门店服务费共计401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以401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8日起按月息3‰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650.0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600.00元,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径直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