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超期租金、超时费、超油费及拖欠的车辆租赁费和门店服务费共计401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以401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8日起按月息3‰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650.0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600.00元,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径直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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