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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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两杭州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房屋租金及押金合计9800元。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应收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杭州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