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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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赛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5568230.1元并支付滞纳金627395.72元(滞纳金暂计至2017年12月13日,之后以25568230.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赛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8691.51元; 三、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向原告深圳市赛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赛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39927元、保全费5000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本院按规定收取受理费1948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877元,由原告负担28733元,三被告共同负担171144元。其余450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